1986年9月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6月5日起施行。房產稅是對位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征收的,納稅人是房產的所有人、抵押權人、保管人和使用人。計稅依據分為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余值和房產租金收入兩種,稅率也相應分為1.2%和12%。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國家財政部門資助的單位自用,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個人非營業用,以及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財產,可以免征房產稅。此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月1986發布的《房產稅宣傳提綱》中指出,開征房產稅有利於運用稅收經濟杠桿促進住房管理,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房地產政策改革,調節收入,為實行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按稅種劃分的財政管理體制創造條件。
0988年9月27日國務院頒布,1988 165438+10月1施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上征收;納稅人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實行有地區差異的幅度稅額標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年稅額標準從0.2元到10元不等(經濟發達地區稅額標準可適當提高,經濟落後地區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國家財政部門用公款撥款的單位占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等。,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以及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財政部免征的其他用地,可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可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企業開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與企業使用的其他土地明顯區分的,可由國家財政部門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