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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五節,制定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即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受貴州省人民委員會直接領導。第三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貴州省人民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是國務院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它隸屬於國務院。第四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州長1人、副州長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第五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成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另行選舉。第六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在自治州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法律、法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並且檢查這些決議和命令的執行情況;

(二)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四)領導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五)停止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國家工作人員;

(八)經濟計劃的執行情況;

(九)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財政和執行預算;

(十)管理市場,管理地方國營工商業,領導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十壹)領導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生產,領導合作社事業和水利事業;

(十二)管理稅收工作;

(十三)管理交通和公共事業;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衛生、優撫、救濟和社會福利工作;

(十五)按照國家軍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隊;

(十六)兵役管理;

(十七)愛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

(十九)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七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壹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臨時舉行。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第八條自治州州長主持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會議和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自治州州長可以召集行政會議處理日常工作。第九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民政、公安、監察、司法、計劃、統計、財政、糧食、稅務、工業、商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文化、教育、衛生、勞動、手工業管理、宗教事務、體育、人事、建築、語言、氣象、郵電等局和部門。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幹辦公室,協助州長負責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工作。第十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報請省人民委員會批準。第十壹條各局、廳、處、委員會設主任壹名、處長壹名、科長壹名、辦公室主任壹名、委員會主任壹名,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

辦公室設主任,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秘書長協助省長、副省長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第十二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各工作部門受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統壹領導,並受貴州省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的領導。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部門,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根據法律和法令,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決議和命令,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主管部門的命令和指示,發布命令和指示。第十四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協助自治州內不屬於它管理的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的工作,並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它無權幹涉它們的業務。第十五條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人員編制,由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擬定,報省人民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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