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欠稅不交的後果如下:
1、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欠稅公告並把欠稅行為納入信用檔案;
2、在原基礎上額外收取滯納金;
3、欠稅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會對其處壹定的的罰款;
4、收繳並停止提供發票,這條只針對從事生產、經營的欠稅納稅人;
5、強制執行,對逾期未補繳的納稅人可施行凍結其賬戶、扣押查封財產等措施;
6、阻止出境,對沒有結清稅款、滯納金,又沒有提供擔保的納稅人,可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7、在采取以上措施後,依舊不還追繳欠繳的稅款,則納稅人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數額在壹萬元到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欠繳稅款壹倍到五倍的罰金等等。
綜上所述,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