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欠稅公告。《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稅的情況。《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在稅務場所、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納稅人欠稅情況;
二、加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每天增加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罰款。《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當解除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四、收繳並停止發票。《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取發票或者停止向稅務機關銷售發票;
五、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者解除稅款,納稅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擔保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主任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除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扣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強制執行。
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因此,應在能力範圍內及時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第七十六條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