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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有資產委托運營試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國有企業財產,即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其他依據法律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國有財產。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是指青島市人民政府將國家授權管理的國有資產產權,委托有關機構運營,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職責。第三條 國有資產委托運營的委托方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具體行使委托方國有資產監管的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實施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草擬我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規章、政策,經批準後,監督實施;

(二)對委托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稽核和監督,考核國有資產的經營情況,並提出獎罰建議;

(三)匯總和整理國有資產的情況和信息,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四)組織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等基礎管理工作;

(五)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會同市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六)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確定國有資產收益分配方式;

(七)對受托機構實行業務指導;

(八)負責委托運營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四條 國有資產委托運營的受托機構為符合規定的各類國有資產經營性公司和企業集團公司。目前先在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企業主管部門轉體後組建的國有資產經營性公司和企業集團公司中試行。

受托機構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主要任務是從價值形態上經營國有資產並使其不斷增殖。有條件的也可以經營實物資產,即自辦、自營企業。第五條 受托機構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主要職責是:

(壹)考核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殖指標,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維護所有者的利益;

(二)委派或推薦產(股)權代表,按法定程序進入其擁有產(股)權的企業的權力機構並對其實施獎懲;

(三)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決定或者批準國有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和國有企業設立、合並、分立、終止及出售小型國有企業,批準國有企業提出的被兼並申請和破產申請;

(四)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審批國有企業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的抵押、有償轉讓,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整體出售國有企業的財產和變現收入;

(五)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收取國有資產收益,決定和批準對企業的投資;

(六)與有關部門銜接,做好企業生產調度、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能源物資供應及籌資融資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維護企業依法行使經營權,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幹預。第六條 受托機構根據經營形式,可以實行總經理負責制,也可以實行董事會制。其主要負責人按下列規定任免(解聘、聘任)、委派(更換):

(壹)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公司總經理由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由總經理提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授權總經理任免(聘任、解聘)。

(二)實行董事會制的,國有資產產(股)權代表由市人民政府委派(更換),按法定程序進入公司董事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人民政府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報市人民政府研究批準後,由董事會聘任(解聘),聘任(解聘)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以上人員的審查、批準、備案程序按市有關於幹部管理權限規定執行。第七條 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方案按下列程序制定、審批:

(壹)對列入受托範圍的國有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界定產權,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將核定的國有資產註冊為企業資本金;由企業向受托機構簽發出資證明,作為受托機構對企業行使、享有所有權權益的憑證。出資證明應載明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日期、企業註冊資本、出資人(受托機構)名稱、出資數額、出資證明簽發日期,並加蓋企業印章;

(二)由受托機構提出委托運營方案,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並抄報市體改委等市有關部門。委托運營方案應包括:運營機構的設置、管理體制;列入受托運營範圍的國有資產的數額、分布、結構,並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及經營形式和預期將達到的目標等;

(三)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市體改委等市有關部門審定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下達委托書,明確委托範圍、形式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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