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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會計核算和納稅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

(1)內資企業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收

公司向公司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所得會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壹般股權交易(包括股份或股份轉讓)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收益,不應確認為股利收益。

(2)企業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執行。投資者在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的份額,應當確認為投資者的股利。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重組活動,允許上述股息收入在計算投資者股權轉讓收入時,從轉讓收入中扣除。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計提減值、減值或壞賬準備的資產,相關準備申報納稅時已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允許轉讓、處置相關資產核銷的相關準備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根據以往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方(或投資方)應根據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利收入。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益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收入或損失,是指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的收入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因股權投資的收回、轉讓或者清算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個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和投資轉讓收益,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2.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壹)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並與投資者利潤分配共同分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

(2)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擔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所有權不轉移,不征收契稅;在增資擴股過程中,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作為股份或作為對企業的出資征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稅收。目前股權轉讓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或管理的企業股權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應按3‰的稅率征收。二、未在滬深交易所交易或管理的企業股權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91]國稅發諾)第十條執行。1),日期為1年9月,以雙方為準。

(2)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的收益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分配款項超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低於投資者投資成本的,視同投資回收,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同投資者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和減少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三)企業因股權投資的收回、轉讓或者清算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個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和投資轉讓收益,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三)股權轉讓是否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於投資入股,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 * *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不征收營業稅。本次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同時,《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第八條、第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壹致的規定予以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第八條和第九條明確規定,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參與投資者利潤分配,共擔投資風險的行業,不征收營業稅。但是,股權轉讓應當繳納營業稅。本規定自6月1994 65438+10月1日起執行。

因此,如果股權轉讓發生在2003年6月5438+10月之後,應適用新規定,可以不再征收營業稅。如果妳企業股權轉讓發生在2003年6月5438+10月1之前,仍應按照《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有關規定,按照營業稅稅目“銷售不動產”計算營業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所擁有的企業股權或者股份取得的所得,應當依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或者扣繳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造成的虧損,可從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股權轉讓損益是指股權轉讓價格與股權成本價之間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格是指股權轉讓方收到的以現金、非貨幣資產或權益形式的金額:持有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股東留存收益如稅後留利的,股權轉讓方隨股權轉讓壹並轉讓的股東留存收益金額(低於超過持有企業賬面實際屬於股權轉讓方的金額)不計入股權轉讓價格。

股權的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出資入股時企業實際支付的資本金額,或購買股份時實際支付給股份原轉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金額。

(5)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處理。

1,個人收回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股份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批復》(國〔2005〕130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稅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完成,股權已辦理變更登記,收入已實現的,轉讓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後雙方簽署執行協議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並返還股權,屬於再次股權轉讓,前次轉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予返還。

(2)股權轉讓合同尚未履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因執行仲裁委員會關於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裁定及補充協議而終止,且轉讓股權已按原價收回的,由於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益尚未完全實現,股權收益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而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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