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生活服務業增值稅抵扣政策
享受的主體
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1.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應納稅額。
2.2019 10 10月1至2022年12月31,允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扣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以下簡稱四項服務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31,2019年3月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起。
2009年4月1日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2.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生活服務具體範圍參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65438。
2019 10 1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15%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