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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壹次性獎金如何發放才能被稅務認定?

法律解析:年度壹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年度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年度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向員工支付的壹次性獎金。上述壹次性獎金還包括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發放的年終加薪、年薪和績效工資。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分別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由扣繳義務人在繳納時按照以下計稅方法代扣代繳:(1)職工當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根據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職工當月的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按照上述方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二)職工當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按照本條第(壹)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計稅,計算公式為:1。職工當月工資收入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職工當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2.如果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取得壹次性獎金-員工當月工資收入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三、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個納稅人來說,該納稅方法只允許使用壹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

第壹條年度壹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年度經濟效益和員工年度工作業績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支付的壹次性獎金。上述壹次性獎金還包括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發放的年終加薪、年薪和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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