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1:某納稅人實行計稅工資辦法,2004年度職工平均人數為100人(上、下半年無變化),工資支出為150萬元,同時按規定比例提取了職工福利費21萬元,職工教育經費2.25萬元,上交了工會經費3萬元,請問2004年度該單位稅前應調整的工資及附加費是多少?
答:1、稅前允許扣除工資及附加費
(1)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標準=800×100×6+1200×100×6=120(萬元)
(2)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120×14%=16.8(萬元)
(3)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120×1.5%=1.8(萬元)
(4)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工會經費=120×2%=2.4(萬元)
2、應調增的工資及附加費
應調增的工資=150-120=30(萬元)
應調增的職工福利費=21-16.8=4.2(萬元)
應調增的職工教育經費=2.25-1.8=0.45(萬元)
應調增的職工工會經費=3-2.4=0.6(萬元)
例題2:某納稅人2004年度取得商品銷售收入1300萬元,租賃收入300萬元,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300萬元,請問2004年該企業列支了10萬元的業務招待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扣除標準=(1300+300)×3‰+3=7.8(萬元)
應調增業務招待費=10-7.8=2.2(萬元)
例題3:某股份公司2003年3月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開辦費總額120萬元,會計和稅收上應如何處理?
1、會計上: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120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120萬元
2、稅收上:
(1)2003年度允許稅前扣除額=120萬元÷5年÷12個月×9個月=18萬元
(2)2004年——2007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120萬元÷5年=24萬元
(3)2008年應調減所得額=120萬元÷5年÷12個月×3個月=6萬元
例題4:某軸承廠,2004年取得經營收入5000萬元,2004年***發生廣告費120萬元,業務宣傳費30萬元,問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宣傳費。
答:1、廣告費
當年允許扣除的廣告費=5000*2%=100萬元
當年應調增的廣告費=120-100=20萬元
差額20萬元,允許結轉以後年度補扣。
2、業務宣傳費
允許扣除的業務宣傳費=5000*5‰=25萬元
當年應調增的業務宣傳費=30-25=5萬元
差額5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
例題5:某境內內資企業,2002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境外設有兩個子公司,在美國的全資A公司2002年虧損50萬元,在英國的全資B公司2002取得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且已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30萬元,問該企業應交稅額。
答:(1)B公司扣除限額:
150×33%=49.5萬元>30萬元
可按30萬元抵扣。
(2)應交稅額=100×33%+(150-50)×33%-30=36萬元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例題6:某居民企業2009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1)取得產品銷售收入4000萬元;
(2)發生產品銷售成本2600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770萬元(其中廣告費650萬元);管理費用48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25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
(4)銷售稅金160萬元(含增值稅120萬元);
(5)營業外收入80萬元,營業外支出50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30萬元、支付稅收滯納金6萬元);
(6)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20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5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31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7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2009年度實際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1)會計利潤總額=4000+80-2600-770-480-60-40-50=80(萬元)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調增所得額=650-4000×15%=650-600=50(萬元)
(3)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25-25×60%=25-15=10(萬元)
4000×5‰=20(萬元)>25×60%=15(萬元)
(4)捐贈支出應調增所得額=30-80×12%=20.4(萬元)
(5)工會經費應調增所得額=5-200×2%=1(萬元)
(6)職工福利費應調增所得額=31-200×14%=3(萬元)
(7)職工教育經費應調增所得額=7-200×2.5%=2(萬元)
(8)應納稅所得額=80+50+10+20.4+6+1+3+2
=172.4(萬元)
(9)2009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72.4×25%=43.1(萬元)
例題7:某工業企業為居民企業,2009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為5600萬元,發生產品銷售成本4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8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660萬元;取得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0萬元;繳納非增值稅銷售稅金及附加300萬元;發生的管理費用760萬元,其中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為60萬元、業務招待費用70萬元;發生財務費用200萬元;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34萬元(已在投資方所在地按15%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取得營業外收入100萬元,發生營業外支出250萬元(其中含公益捐贈38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2009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1)利潤總額 =5600+800+40+34+100-4000-660-300-760-200-250=370(萬元)
(2)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所得額40萬元。
(3)技術開發費調減所得額=60×50%=30(萬元)
(4)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算=70×60%=42(萬元)
按銷售(營業)收入的5‰計算=(5600+800)×5‰=32(萬元)
按照規定稅前扣除限額應為32萬元,實際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0-32=38(萬元)
(5)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4萬元。
(6)捐贈扣除標準=370×12%=44.4(萬元)
實際捐贈額38萬元小於扣除標準44.4萬元,可按實捐數扣除,不做納稅調整。
(7)應納稅所得額=370-40-30+38-34=304(萬元)
(8)該企業2009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4×25%=76(萬元)
例題8:某企業2009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另外,該企業分別在A、B兩國設立分支機構(我國與A、B兩國已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在A過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A過稅率為20%;在B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B國稅率為30%。假設該企業在A、B兩國所得稅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按A、B兩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壹致,兩個分支機構在A、B兩國分別繳納了10萬元和9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要求:計算該企業匯總時在我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1)該企業按我國稅法計算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100+50+30)×25%=45(萬元)
(2)A、B兩國的扣除限額
A國的扣除限額=45×50÷(100+50+30)=12.5(萬元)
B國的扣除限額=45×30÷(100+50+30)=7.5(萬元)
在A國繳納的所得稅為10萬元,低於扣除限額12.5萬元,可全額扣除。
在B國繳納的所得稅為9萬元,高於扣除限額7.5萬元,其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1.5萬元當年不能扣除。
匯總時在我國應繳納的所得稅=45-10-7.5=27.5(萬元)
例題9:某企業2009年度境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余那,在全年已預交稅款25萬元,來源於境外某國稅前所得100萬元,境外實納稅款20萬元,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補(退)稅款多少萬元?
該企業匯總納稅因納稅額=(200+100)×25%=75(萬元)
境外已納稅寬扣除限額=(200+100)×25%×100÷(200+100)=25(萬元),境外實納稅款20萬元,可全額扣除。
境內已預繳25萬元,則:
匯總納稅應納所得稅額=75-20-25=30(萬元)
例題10:某公司2009年度“財務費用”賬戶中列支有兩筆利息費用:向銀行介入生產用資金200萬元,借用期限6個月,支付借款利息7萬元;經過批準自5月1日起向本企業職工借入資金60萬元,用於建造廠房,其中在10月31日進行竣工結算,借用期8個月,支付借款利息4.8萬元。該公司2009年度可扣除的財務費用為多少萬元?
銀行的利率=(7×2)÷200=7%;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因此5至10月份的利息屬於資本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職工借款利息(11至12月份)=60×7%÷12×2=0.7(萬元);可以扣除的財務費用=7+0.7=7.7(萬元)。
例題11:某居民企業2009年度銷售自產產品取得收入1500萬元,銷售邊角余料收入500萬元,接受捐贈收入50萬元,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是350萬元,業務宣傳費150萬元,則該企業2009年度計算所得稅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準予扣除多少萬元?
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該企業2009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1500+500)×15%=300(萬元)
實際發生額=350+150=500(萬元)
因此,準予稅前扣除300萬元。
例題12:某居民企業2009年度產品銷售收入5100萬元,車隊對外提供運輸服務時取得運費收入190萬元,倉庫對外出租的收入是550萬元,轉讓無形資產收入20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60萬元,將資產產品用於利潤分配確認收入50萬元。當年發生管理費用45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70萬元;銷售費用900萬元,全部為廣告和業務宣傳費;財務費用260萬元,其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1000萬元,利息費用80萬元(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7%)。該企業2009年度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期間費用合計為多少萬元?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5100+190+550+50)×5‰=29.45(萬元)<70×60%=42(萬元),只能扣除29.45萬元。
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5100+190+550+50)×15%=883.5(萬元),實際發生額為900萬元,按883.5萬元扣除。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1000×7%=70(萬元)
該企業2009年度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期間費用合計=(450-70+29.45)+883.5+(260-80+70)=1542.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