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
問:《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壹下簡稱《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的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有關證件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手續。請問這裏的“個體經營”是指下崗失業人員本人經營,還是指下崗失業人員雇傭他人進行經營?比如說月營業額超過2萬元,有4名以上雇工、具備各種證件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能否批準?
答:個體經營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的生產經營大,目前我國法律對個體經營者的認定采用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個體經營者主要有兩類:城鎮個體經濟的從業者以及農村的個體工商戶。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是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依法經核準登記成立的經營組織。個體經營組織壹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據此,上述《通知》中的“個體經營”既包括下崗失業人員本人經營,也包括下崗失業人員雇工在7人以下具有壹定規模的經營。下崗失業人員持有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再就業優惠證》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雇工少於7人)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減免稅,稅務機關在審核申報資料合格後,可批準其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中介機構可否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問: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的規定,新辦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服務型企業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的,經過勞動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我有兩家中介機構(壹戶師新辦的律師事務所,壹戶是2000年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新招下崗人員均超過30%,且經過勞動部門認定,現向我局申請減免有關稅收,請問我局是否予以批準?
答:國家鼓勵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除對極少數限制發展的企業外,對絕大多數新辦服務型企業和現有服務型企業,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
對在2005年底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壹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事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壹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三年內對其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征30%。
上述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制度中“服務業”稅目所對應的經營活動的企業。按照《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包括代理也、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律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作為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屬於可以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服務型企業。但無論律師事務所還是稅務師事務所,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後需要申請減免稅,首先要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新辦(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然後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保送有關材料,如果所保送的材料符合標準,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批準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應依法申請減免稅
問:我公司是青海省格爾木市壹家企業,生產廠品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我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有關西部打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但主管稅務機關說要報請省、州稅務局批準後才能執行,否則優惠政策不予兌現。請問執行國家優惠政策壹定要履行這些程序嗎?
答:依法享受減免稅政策是納稅人的權利,但除法定減免以外及部分特案減免,納稅人可自有關稅法生效之日起直接獲得外,其他特案減免,納稅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法律、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後方可獲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規定:
壹、對設在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企業方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送相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上報,第壹年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執行。
凡對投資項目是否屬於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並結合其他相關材料審核認定。
二、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且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內子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核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9號)的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送相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上報,第壹年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執行。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銷售舊機器是否繳納增值稅
問:2003年,我公司處理壹臺已使用十多年的雙色膠印機(該膠印機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且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銷售價格低於原購進價格,銷售時未計算繳納增值稅。今年3月,本地國稅據對我公司進行稅務檢查,要求我們對該固定資產補征2%的增值稅。請問我公司是否應就銷售此舊機器繳納增值稅?答:關於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多次發文予以明確。綜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函[1995]2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核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的規定,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應分三類情況判斷是否繳納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遊艇、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除遊艇、摩托車核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外)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企業銷售其他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核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壹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據此,如果妳公司銷售的舊雙色膠印機,確實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且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未進行納稅申報,是否屬於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行為
問: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未進行納稅申報,並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否屬於《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所稱的“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對納稅人的這種行為,能否按偷稅處理?
答:《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這裏所說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後,仍拒不申報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因此,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而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所稱的“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
判定納稅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偷稅,則要看它是否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行為主體是納稅人,即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行為主體采取了偷稅手段;偷稅必須有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結果,即造成國家稅款流失,行為主體不當得利。根據這壹標準,對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並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應按偷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