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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對方公司是否是壹般納稅人

區分對方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需要根據有沒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證書“或稅務登記證副本有沒有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

單位向外開發票,如果對方要求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需要對方提供壹般納稅人證明資料。

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的區別: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為了推行新的增值稅制度而使用的新型發票,與日常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普通發票相比,有如下區別:

1.發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發票使用的主體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只能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由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發票。

3.發票的內容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發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內容。

4.發票的聯次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四個聯次和七個聯次兩種,第壹聯為存根聯(用於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用於購買方記賬),第三聯為抵扣聯(用作購買方扣稅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用於銷售方記賬),七聯次的其他三聯為備用聯,分別作為企業出門證、檢查和倉庫留存用;普通發票則只有三聯,第壹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發票聯,第三聯為記賬聯。

5.發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而且可以用作購買方扣除增值稅的憑證;而普通發票除運費、收購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按法定稅率作抵扣外,其他的壹律不予作抵扣用。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十六種情形

壹、不得向個人開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2.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九條  

二、個人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1.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範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三、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專用發票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2.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九條

3.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

4.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壹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

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

5.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第六條

6.銷售熊貓普制金幣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號)

7.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壹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規定,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壹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鑒於部分地區農村電網維護費改由其他單位收取後,只是收費的主體發生了變化,收取方法、對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發生變化,為保持政策的壹致性,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

8.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第四條。

9.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應壹律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第三條

10.自2007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開具專用發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應照章全額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第二條

11.納稅人所銷售的免稅圖書資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所銷售的免稅圖書資料,應壹律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須全部追回後,方可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廣州分公司銷售進口圖書資料免征增值稅的通知》(國稅函〔2005〕360號)

(2)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壹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

12.債轉股企業將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實物資產投入到新公司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鑒於債轉股企業投入到新公司的實物資產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債轉股企業將實物資產投入到新公司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轉股企業實物投資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4號)  

四、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專用發票,只能代開專用發票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不能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4.小規模納稅人除上述特殊規定以外,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可代開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範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五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五、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和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和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5.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和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6.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第三條  

六、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七條  

七、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  

八、壹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8年第1號)第壹條  

九、壹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按照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四條  

十、凡達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不申請辦理認定手續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附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2.凡達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的,都應當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建立健全賬簿。對達到壹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辦理認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第三條

十壹、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納稅人,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十二、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消費品和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

2.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二條 

十三、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壹條 

十四、鉆石出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鉆石出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鉆石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31號)第六條  

十五、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銷售實物黃金不得開具銀行自制的金融專業發票

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銷售實物黃金時,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監制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銀行自制的金融專業發票:

普通發票領購事宜由各分行、支行辦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第二條  

十六、簡易計稅方法不開專票情況

1.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特殊規定外,簡易征收項目(含“營改增”簡易征收項目)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

(1)小規模納稅人不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3.壹般納稅人

(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等文件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2)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3)壹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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