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自查是督導納稅人自查自糾稅收違法行為的有效方式,通過組織納稅人自查,督促、引導納稅人自查糾正已經發生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改過”機會,可以讓納稅人感覺到稅務機關對其基本權利的尊重,鼓勵納稅人認真開展自查並積極繳納稅款。企業自查階段發現了涉稅問題,企業根據稅務機關審核的補稅表去征稅大廳將稅收繳款書打印,將補稅金額及相應稅款滯納金繳納即可,通常不涉及罰款。故稅務自查要弱於稅務檢查,更弱與稅務稽查。 稅務機關將在企業上報自查結果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分析,對自查不徹底、效果不明顯的企業展開抽查和重點檢查。 本文對國稅機關組織的稅務自查工作進行介紹並就企業如何應對稅務自查進行相應提示。 第壹階段,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會依據壹定的條件(稅負率、毛利率、近兩年未被檢查等)對轄區企業進行篩選,選取部分企業作為此次自查工作的企業,電話通知或者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企業開展此次稅務自查工作。 第二階段,即企業的自查階段,企業財務或稅務人員應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並對照自查提綱(後附國稅自查工作的“通用自查提綱”)認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點,對如何開展稅務自查工作有壹個總體規劃思路。企業只有自身先嚴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確保不被稅務機關復查。在自查工作中發現員工的報銷不合規行為,如假發票等問題,必須做好耐心的解釋;對自查階段發現的其他涉稅問題,也應及時向領導說明情況,靈活處理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避免承擔與自身工作不相應的責任,發現的涉稅問題經報告領導批示後,最終均應在自查報告中體現。 當企業將企業近兩年的進行重新自查後,企業將撰寫自查報告並提交主管稅務機關。自查報告並無固定格式,但自查報告的好壞也能反映企業自查工作的重視程度,故壹份質量好的自查報告能給稅務機關以主動配合、態度積極的印象。壹般而言,自查報告主要分三個部分,第壹部分是企業基本情況介紹,概述即可;第二部分為企業就開展自查進行簡介,自查中是否發現涉稅問題;如果有問題第三部分為此次自查工作的重點內容,即通過稅務自查發現哪些問題並進行介紹,寫明原因,以及涉及應補繳稅款等情況,列示1.2 3等(在此註意,壹般企業所得稅要具體到年份,增值稅要具體到月份,稅款滯納金不需列示)。若企業經過自查確無涉稅問題,可以提交自查無問題的報告。 第三階段為企業提交自查報告及補繳稅款計算表的階段。部分稅務機關會根據自查工作安排,會指派稅務自查輔導員對企業進行輔導,並對企業提交的自查報告及補繳稅款表進行審核。稅務機關是“征收 管理 稽查”三分離的管理體制,故企業若需補繳稅款須根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過的自查報告及補繳稅款表去主管稅務局征稅大廳進行補稅及滯納金即可。 作者:趙春輝 附件:國稅自查提綱 自查提綱(通用版) 自查期間,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應涵蓋企業生產經營涉及的全部稅種。其中,四個主要稅種的自查提綱如下: 壹、增值稅 (壹)進項稅額 1.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壹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壹致的發票用於抵扣。 2.用於抵扣進項的運費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或銷售免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壹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壹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具體包括:向經銷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收購農產品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擴大農產品範圍,把非免稅農產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開具成免稅農產品(如原木);虛開農產品收購統壹發票(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稅款)。 4.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完稅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6.是否存在購進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7.是否存在購進材料、電、汽等貨物用於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非應稅項目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 8.發生退貨或取得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9.用於非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10.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帳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二)銷項稅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交易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托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余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於內設的食堂、賓館、醫院、托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區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無償捐助等,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扣或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是否存在購進的材料、水、電、汽等貨物用於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的情況: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沖減費用;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等未按視同銷售的規定計稅。 5.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6.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用於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7.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8.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項目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 9.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征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0.兼營的非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稅的規定壹並繳納增值稅。 11.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2.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範圍的問題;軍隊、軍工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福利、校辦企業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二、營業稅 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壹)營業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 1.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2.不給客戶開具發票,相應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3.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 4.向客戶收取的價外收費未依法納稅。 5.以勞務、資產抵債未並入收入記稅。 6.不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遞延納稅義務。 (二)關聯企業間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申報納稅時不做調整。 (三)按稅法規定負有營業稅扣繳義務而未依法履行扣繳稅款。 (四)兼營不同稅率的業務時,高稅率業務適用低稅率。 三、企業所得稅 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壹)收入方面 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並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未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的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6.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壹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壹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壹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4.內資企業的工資費用是否按計稅工資的標準計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不報稅務機關備案確認,提取數大於實發數。 5.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存在計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是否存在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年金等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8.是否存在超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計提折舊時固定資產殘值率低於稅法規定的殘值率或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9.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10.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技術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稅收優惠。 11.專項基金是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稅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未進行納稅調整。 1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 15.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註冊資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7.是否存在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壹致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無批復文件,或不按批準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20.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三)關聯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四、個人所得稅 自查企業以各種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重點自查項目如下: 1.為職工建立的年金; 2.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 3.超標準為職工支付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 4.超標準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5.以報銷發票形式向職工支付的各種個人收入; 6.車改補貼、通信補貼。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稅補貼標準(稅前扣除標準)的,在標準限額內的部分可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標準外以發票方式為職工報銷費用的,計入當月個人收入征稅;未明確稅前扣除標準的,應合理確定補貼中因私用形成的個人收入部分,扣繳個人所得稅; 7.為職工所有的房產支付的暖氣費、物業費; 8.股票期權收入。實行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的,員工在行權時獲得的差價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9.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個人收入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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