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條件
(壹)應聘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心理條件;
5.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學歷學位、專業或技能條件;
6.年齡壹般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7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間出生),對於博士研究生,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82年6月30日以後出生);
7.具備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按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政策規定,港澳地區的中國公民和臺灣同胞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享有公平競爭權利,可應聘到內地事業單位就業,應聘人員須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相應條件。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現役軍人和在讀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其中非2023年應屆畢業的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學歷、學位報考);
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中國***產黨黨籍和公職的;在立案審查期間或曾經受過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
3.各級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錄、招聘紀律行為的人員;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5.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本次公開招聘要求的人員;
6.應聘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後即構成回避關系的崗位。回避關系包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第六條以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中的情形。
應聘人員在報名之後、聘用之前已成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已被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予聘用。
招聘條件或崗位要求的現役、試(聘)用期、服務期等的截止時間,除崗位有明確要求外,均為公告發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