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城市人口增長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城市人口增長的宏觀管理,使人口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口增長管理,是指本市市區常住人口機械增長、常住人口自然增長和暫住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
第三條人口增長管理遵循統壹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集中管理、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人口增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總量和結構計劃管理。常住人口的機械增長和常住人口的自然增長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暫住人口的機械增長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
第五條市計劃委員會是城市人口增長計劃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口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進行宏觀調控,並組織實施本規定。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計劃生育、公安、糧食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計委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常住人口機械增長管理
第六條凡從市區外遷入海港區、北戴河區、山海關區(含秦皇島、北戴河、山海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均納入城市人口機械增長計劃管理。
第七條市區常住人口機械增長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控制海港、北戴河、山海關三區人口機械增長,特別是嚴格控制北戴河區外來人口遷入。
第八條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是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綜合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從宏觀上掌握全市人口機械增長的運行狀況,統壹受理和審核各部門上報的移民事項,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執行人口機械增長計劃的情況。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人控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本市各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秦單位,外國人民政府派駐機構,市區各種經濟類型企業或組織,外地人員來秦投靠直系親屬、投資定居、購房等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需出具有效證件,由人事、勞動保障、公安分別按身份、部門劃分,
(1)政策性移民
1,符合接收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退役士兵、復員士官、轉業幹部及其隨行家屬;符合搬遷條件的地方離休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職工,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家屬;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配偶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
2.來自城市的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接收單位市區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和工科畢業生。駐秦省屬單位接收的行業大中專畢業生;
3、經市委組織部批準調入我市的副處級幹部;經市委同意的中央、省直屬駐秦機構副科級幹部;
4.常住戶口在市區且分居3年以上的非農業戶口人員遷入;夫妻壹方為市區內常住非農業人口,另壹方為市區外農業人口。分居滿8年或其中壹方年滿35周歲的,可申請“農轉非”;夫妻壹方為市區常住農業人口,另壹方為市區外農業人口,按“農業遷移”遷入;夫妻壹方為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結婚30歲以上,再婚40歲以上;
5.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隨母親已有常住戶口,要求遷入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6.無子女、在市區居住10年以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老年人,可轉入直系子女(已婚有配偶及子女);夫妻雙方男60歲以上,女55歲,身邊無子女。可來我市投靠具有我市常住戶口且居住10年以上的子女;
無生活來源的人員來本市隨子女居住的,入戶後,其投靠子女的家庭生活水平應不低於當年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人均住房面積應達到當年本市居民平均住房水平;有自己生活來源的人來到這個城市,是為了投靠自己的子女或者子女和父母壹起生活。入戶後,避難壹方人均住房面積應達到當年本市居民平均住房水平。
7、西藏、新疆、邊境人員、退役運動員等上級指令性安置人員;
8.按有關政策在市區落戶的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和符合安置政策的歸國難民;出國在城鎮工作、學習的,回國後要求恢復戶口的;
9、原常住戶口在市區,從市區遷出的監獄、解除勞動教養、少管所人員;
10,城鎮居民收養的子女按照收養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人才引進
1,博士生導師及博士學位獲得者;
2.獲得碩士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人員;
3.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和工程專科學歷,年齡在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的人員;
4、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齡在50周歲以下(含50周歲);
5.歸國留學生;
6、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特殊專長、特殊技能和特殊貢獻的人才(由市人事局根據我市人才戰略制定實施細則);
7.省級優秀企業家、市級以上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優秀拔尖人才;
8.擔任過省重點學校校長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含50周歲)的人員。
9.特殊工種緊缺的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高級技師;
10.上述人員的配偶及符合條件的子女。
(三)投資與結算
1.外國投資者在市區投資開辦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境外直接資金30萬美元以上的,允許安排直系親屬或特需管理人員在市區定居,每增加30萬美元,增加1人。壹般壹個項目不超過20人,資金500萬美元以上的較大項目會被允許進入。
2.市區外境內人員投資企業,境外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30萬元,非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6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中汽車除外)。允許直系親屬或生產經營骨幹在市區落戶,每增加生產性投資30萬元(非生產性投資60萬元)增加1人。壹般壹個項目最多。
3、外來和國內人員投資定居,應在投產或投產後1年內,遷入的生產經營骨幹企業應與移民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移民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未成年子女不得單獨遷入;
4、國外和國內人員申請投資,凡在開發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向當地開發區勞動人事局申報;在市工商局或其他市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向所在區規劃局(規劃局)申報;
5、對於引進整體搬遷或設立分支機構的組織移民項目,市計委在審批項目的同時,將該計劃納入市區機械增長人口移民計劃,提交領導小組審議,經市政府批準後,由人控辦組織實施,收費標準統壹為每人2000元。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由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批準;
6.我國省內、省內外各市、縣(區)、企事業單位、內聯企業人民政府已批準人員入境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入境指標。如需更換派駐人員,應先進後出;對於不同級別的外國政府在秦設立派駐機構,由市政府審批設立戶籍和人口遷移。入駐指標主要用於解決駐秦機構領導幹部和業務骨幹的戶口,應整戶辦理。原則上應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中央部門和省級政府駐秦四個辦事處不超過12人;
(2)在秦地市級政府兩戶不超過6人;
(3)秦縣級政府壹戶不超過3人。
駐秦單位申請人口遷移,由統壹對口市協作辦報市人控辦定期審批。
(4)買房落戶
1.市區外人員來海港區、山海關區(含秦皇島、山海關經濟技術開發區)購買經市政府批準列入重點開發社區建設項目的商品房,並通過綜合驗收,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可辦理“秦皇島市藍印戶口”(購買商品房按投資結算);
2.藍印戶口的期限為5年。期滿後,經審核合格後轉為秦皇島市非農業常住戶口。取得藍印戶口的,在入托、入學、義務教育、升入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就業、申請營業執照等方面,與當地常住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3.藍印戶口的範圍僅限於購房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除未成年子女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固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
(3)40周歲以下的,須具有高中或中專學歷;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5)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相關經濟責任;
4.藍印戶口數量原則上以產權證、購房發票(不含稅)和產權贖回通知為準。海港區購房者,1人達到15000元可入住,20萬元可入住2人,25萬元可入住3人,10元可入住不超過3人。
5.收費標準:
(1)非農業人口每人1.2萬元;
(2)農業人口每人654.38+0.5萬元。
6.申請程序
房產公司在購買商品房辦理藍印戶口時負責登記核實。符合條件且手續完備的,由轄區派出所對申請人進行例行調查核實,並簽署意見。市人控辦發放《藍印戶口登記通知書》,申請人按規定金額到人控辦指定銀行繳費。轄區派出所憑《藍印戶口登記通知書》和《乞討人員繳費通知書》對藍印戶口進行登記。
7.藍印戶口持有人每年第四季度主動到轄區派出所進行復查,並提交藍印戶口簿和房屋產權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藍印戶口將被註銷:
(1)所購商品房轉賣或出租不滿5年的;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經濟責任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三)未辦理年審,年審不合格的;
(四)按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8.藍印戶口有效期滿後,轄區派出所將藍印戶口本、藍印戶口登記通知書、繳費通知書及所有申請材料交市公安局戶政辦,由戶政辦上報市人控辦,實行聯審制。聯審合格的,由市人控辦發放市場準入證。公安部門憑市場準入證發放戶籍證。
9、購房者辦理藍印戶口實行壹次性審批,規定辦理數量指標未用完不再補辦;購買兩套住房的購房者屬於同壹產權人,且總金額達到藍印戶口規定數量的,可按規定數量申請藍印戶口,總數不超過3人;
10、1997 12 31、12 31、2000年之前購買的已取得產權證的商品房,可比照執行,未經市政府批準開發的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通過二級市場轉讓的住房。
第十條市區機械人口遷移,凡符合政策遷移和人才引進條件的,由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審批,並及時向市人控辦備案;不符合政策移民條件和人才引進標準的,要報領導小組批準。屬於駐秦單位投資落戶、住房落戶、人口遷移的,市人控辦將根據各職能部門要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各相關部門受理的人口遷移問題。經批準後,由民管辦簽發市場準入證。對所有允許調入、引進、遷入市區的人員,繼續實行“準進城”制度,壹人壹證。市公安部門憑《入城證》辦理《戶口遷移證》及其他相關審批手續。無市人控辦簽發的《戶口遷移證》的,公安機關不予簽發《戶口遷移證》,糧食部門不予辦理糧食關系手續。
第十壹條為及時準確掌握遷入城市人口的動態情況,增加歸口管理部門審批遷移事項的透明度,確保城市人口機械增長計劃的嚴肅性,實行城市人口遷移月報制度。各集中錄入部門於每月28日匯總本月轉出(遷入)人口的實際情況,填寫《人口遷移統計月報》,上報市長、常務副市長和市人控辦。各歸口部門要嚴守紀律,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市政府督查室、市人控辦要定期對集中錄入部門的錄入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對違規者移交有關機關進行問責和嚴肅處理。
第三章常住人口自然增長管理
第十二條人口自然增長應按照國家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進行管理,其管理重點是控制出生人數,穩定低生育水平。
第十三條生育數量實行指令性計劃控制。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計劃生育部門制定人口自然增長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納入全市人口增長總量平衡計劃。
第十四條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人口自然增長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貫徹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落實和執行人口自然增長中長期和年度計劃,檢查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年度統計。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定期向市計委報告人口自然增長數據,市計委應根據人口計劃執行情況及時調整人口增長規模,綜合平衡人口增長總量計劃。
第四章暫住人口機械增長管理
第十五條城鎮暫住人口機械增長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包括暫住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和暫住人口勞動力增長計劃管理。從市外進入市區,擬停留1個月以上的,需進行戶口登記,納入全市暫住人口機械增長計劃管理範圍。
第十六條市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全市企業和社會生活的需要,提出機械增長暫住人口的年度計劃草案,由市計委綜合平衡後以指導性計劃的形式下達執行。
第十七條市公安局是本市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區暫住人口的登記、申報條件和辦理程序,按照《秦皇島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外來暫住人口在市區工作、務農或者從事其他職業的,應當憑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和其他有效證件,到勞動部門取得工作許可。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無暫住證和工作證的外來人員。
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必須憑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工作證等相關證件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申領《暫住證》和《工作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暫住證的外來人員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