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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廳設19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壹)辦公室。

組織協調廳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新聞發布、政務信息和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治理、後勤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管理政務大廳。

(二)人事處。

承辦廳機關、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等事項;承辦對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處級幹部的人事管理;編制全省國土資源系統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公室)。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省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有關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

(四)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廳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五)督察處。

負責督促檢查廳各有關部門(單位)對上級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重要批辦件、督辦件的督察工作;負責督察全省重點項目、重點工程用地、礦產資源配置等事項的辦理和落實情況;承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組織辦理有關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委員提案答復工作;承辦廳務會議議定的重大事項的督察工作。

(六)規劃處。

編制實施省級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參與編制地質環境綜合規劃,審核全省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省級以下各級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專項規劃;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對國土資源各項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非農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

(七)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財務管理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

(八)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具體措施;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落實情況;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指導全省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九)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處。

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征地補償費標準,指導土地征收征用的補償安置工作,監督檢查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各類非農建設補充耕地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報備工作;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和經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地籍管理處(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辦公室)。

擬定全省地籍管理實施辦法;擬定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實施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享和匯交管理;擬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省級以下政府的地籍工作;承擔省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

(十壹)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全省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負責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負責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十二)地質勘查處。

組織全省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省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基礎性地質勘察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承擔已設立探礦權的轉讓、延續、保留、變更、註銷等管理工作;協助國家發證機關對境內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資源探礦權進行管理;管理全省探礦權市場;管理全省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負責征收探礦權轉讓中應繳納的探礦權價款和探礦權使用費;參與調處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

(十三)礦產開發管理處。

參與起草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政策措施;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承擔采礦權延續、變更(包括調整原有礦區範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礦山企業名稱、采礦權人)和轉讓、抵押的管理工作;負責征收資源整合、采礦權轉讓中應繳納的采礦權價款,依法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負責全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管理全省采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察、開采活動,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參與調處重大采礦權屬糾紛。

(十四)礦產資源審批處。

組織編制實施全省礦業權設置方案;依法受理探礦權、采礦權申請;承擔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礦山企業新增後備資源和探礦權轉采礦權的審查、報批、劃定礦區範圍、登記發證、價款征收工作;負責審批發放礦泉水、地熱資源的勘察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負責礦業權評估的監督管理和礦業權評估結果備案管理;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省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項目;組織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五)礦產資源儲量處。

對全省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擬定相關政策和具體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六)地質環境處。

編制實施省級地質環境綜合規劃,組織全省地質環境調查;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省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指導地質公園保護與建設;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統壹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沈降和地下水汙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七)科技和對外合作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國土資源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編制全省國土資源對外合作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承擔省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和參與開發的工作;承擔全省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重大法制宣傳活動。

(十八)開發區土地分局管理處。

指導、檢查省國土廳派出各開發區土地分局的工作;調查研究開發區土地的需求情況;承辦各土地分局上報的土地審批等事項;督促各地分局完成廳交辦的工作任務;組織各土地分局間的信息及工作交流。

(十九)應急保障處。

負責擬定國土資源信訪、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負責接待群眾來訪、來信、來電和廳領導信訪接待日的協調落實工作;負責信訪案件的轉辦、督辦;負責信訪統計、匯總,進行信訪信息分析;指導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信訪工作;承擔省廳機關應急(政務)值班工作;組織本系統範圍內的突發公***事件處置;制定應對與處置突發公***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本系統應急體制、機制建設;協調指導本系統突發公***事件預測預警、培訓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件執行(行政編制4名已劃轉省紀委統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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