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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步伐,改變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全省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和財政部制定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地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省級地方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0%。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省級有關部門收取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省級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征地管理費。

2.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級有關部門收取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水土流失補償費、治理費和重點工程占用的農業灌溉水源補償費。

(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地市縣級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地市縣級有關部門收取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2.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地市縣級有關部門收取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河道采砂管理費、水土流失補償費、治理費。

3.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防洪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納入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城市防洪建設。重點防洪城市名單另文下發。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廳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下發。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設施的治理、維護和建設,具體使用範圍:

(壹)省級劃轉建立的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水利工程項目的維護和建設;省內主要河流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主要河道清淤除障、河流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等項目。

(二)從地市縣級劃轉建立的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政府確定的重點水利工程項目的維護和建設;中小河流的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和重點防洪城市設施的維護和建設。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各級水利部門商同級計劃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政府同意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按基本建設程序對資金進行管理。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第六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監督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各級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範圍,不得提高標準,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擴大使用範圍。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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