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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涉外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涉外稅收征收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外商的合法經濟利益,促進我省對外經濟交往的發展,根據國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工商統壹稅條例(草案)和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其他經濟組織,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征收企業所得稅、工商統壹稅、城鎮房產稅、車船牌照稅、中國籍職工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從事各種工作的外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涉外稅收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和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征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涉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稅款。第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按照隸屬關系進行征收管理。中央和省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由省稅務局負責;Xi市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由Xi稅務局負責。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和協助稅務機關做好涉外稅收的征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簽訂與現行涉外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合同、協議或其他書面文件。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涉外稅收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二章稅務登記第六條凡在本省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在省內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外國常駐機構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項目和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外籍人員,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填寫稅務登記表,並附批準文件、合同、協議、章程、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外國人也要提供護照。第七條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範圍、遷移住所、改組、分立、合並機構、變更註冊資本或者其他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事項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因故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停業前30日內,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停業稅務登記,結清應納稅款,繳銷發票。

在本省有納稅義務的外國人,應當在結束工作或者提供勞務後,持有關證明文件在出境前七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三章納稅評估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開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如實填寫納稅評估申報表,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企業經營性質、方式、範圍、生產工藝、產品名稱、性能、用途、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收入、所得及其他應稅項目。稅務機關審核確定適用稅種、稅目、稅率和納稅環節、計稅依據、納稅申報、納稅期限和納稅方式後,應當書面通知納稅人。

納稅鑒定項目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審核後,將修改納稅評估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征收或者扣繳的稅款也應當書面通知征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當國家新頒布或修訂的涉外稅收法規與原納稅評估發生變化時,稅務機關應通知納稅人、征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按照變化後的涉外稅法執行。第四章納稅申報第九條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

工商統壹稅納稅人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於月份終了後七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和季度會計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會計決算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外國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扣繳稅款後五日內,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納稅資料。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或者為相關工程項目提供勞務的,應當按照施工地和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於月份終了後七日內,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以及應納稅所得額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納稅人因故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情況準予延期或批準預繳稅款,並通知納稅人提前納稅,正式申報後再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納稅申報期和納稅期的最後壹天,如遇中國法定節假日或節假日,可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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