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澄海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接到110指令,楊先生報稱:他看到壹輛小汽車(豫D21E36)在澄海稅務局附近公***資源交流中心門口與壹輛公交車(粵D08601)發生碰撞,小汽車車主暈倒在車內,需要救護車。接報後,大隊指揮中心馬上指派轄區中隊值班民警出警處置。民警趕赴現場後,發現事故現場為壹輛公交車追尾壹輛小型轎車,導致小型轎車旋轉180°之後與壹輛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小型轎車乘坐人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傷者傷勢較重,有生命危險。已由120送往醫院搶救。交警澄海大隊事故處理中隊仔細開展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等各項工作,並暫扣事故車輛。下午5時許,辦案民警接傷者家屬通知,上述事故小型轎車乘坐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工作規範(試行)》(公交管2017409)、《廣東省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引》(粵安監2017155號)等有關規定,交警澄海大隊成立“2019100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深度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和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經查,駕駛員洪某從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有5次違法行為,均已接收處罰。經查詢,當前狀態為:正常。汕頭市公***交通總公司名下車輛粵D08601號牌大型客車安裝有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裝置,該車註冊日期為2011年3月25日,自註冊以來至上述交通事故發生前有7宗死亡事故(其中2018年3宗,2019年4宗)。
當事人洪某夜間駕駛大型普通客車上路行駛時使用手機、精神不集中,致未能及早發現前面車輛動態,且追尾碰撞前車尾部時無措施,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和《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洪某的過錯行為直接導致本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楊某、謝某、胡某、謝某、郭某在本事故中無責任。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1、汕頭市公***交通總公司作為粵D08601號牌大型客車車的所屬單位存在對運營車輛及人員監管不到位的問題。2、汕頭市公***交通總公司有制定安全學習制度,有定期舉辦駕駛的安全學習會議,但學習內容以及形式單壹,對駕駛員的教育和威懾力度不足。4、經查車屬單位有建立所屬車輛GPS運行監管系統。經系統顯示,其所有車輛GPS上線運行良好,車輛上線率高。且可以實時觀看車內視頻監控,但缺少人員對車輛實時視頻進行監控,對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缺少及時發現和監管。5、當時洪某2016年-2019年間有5次違法行為,作為管理公司沒有采取對應專門的措施並針對該違法行為進行安全培訓,未能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工作規範(試行)》(公交管[2017]409號)、《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廣東省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引》(粵安監[2017]155號)等有關規定,該案涉嫌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建議案件由廣東省汕頭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聯合廣東省汕頭市交通運輸局對該事故車屬單位所暴露的問題落實整改,對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周某進行約談,責令完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落實到位,明確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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