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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清盤啊?

清盤是壹種法律程序,公司的生產運作停止,所有資產(包括生財工具的機械、工廠、辦公室及物業),在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然後按先後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壹連串過程。

當公司出現問題,或債臺高築。或股東爭拗。或經營不善等,自然出現清盤的可能,

在公司資產結算並分配予債權人及股東後,公司亦告結束。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的清盤及處理方式不同,概括來說,因無限公司並非法人團體,而是以獨資或合夥形式運作,故只需通知稅務局停止經營及交代公司賬目,並停止再續商業登記證即可,

程序上比有限公司簡單得多,同時,由於債權人可直接入稟法院向無限公司負責人追討債項,甚至要求當事人宣布破產以作償還,故無限公司只會出現自願性清盤或停止經營,而沒有由債權人提出的強制性清盤。

決定清盤或停業後將會變賣公司所有資產,如屬合夥經營者便須按照成立公司時所定的合夥協議分配資產。 其實,很多時候是因股東之間無法繼續合作才決定清盤,

或出現得不到***識的情況下,這時可聘請會計師,亦可以要求會計師公會主席指派中立的會計師擔任,若依然無法順利解決,便可入稟法院,有法院指派中間人處理清盤工作,但無論清盤人是自行委任還是法院指派,其費用也會首先於公司資產中扣除。

如果是把無限公司售予別人,則只需股東買賣雙方通過協議,並把變賣公司所得的金額撥入公司資產在做分配即可,但要留意的是若稅務局覺得賣價比市價低,稅務局將再做評估。

擴展資料:

清盤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包括:

自動清盤(Voluntary liquidation): 該公司成員例如合夥人、有限公司股東的意願,認為公司的原先使命已經完成,又或者公司再經營下去也不必要,所以主動清盤,把資產出賣,變回現金,分派給債主及股東等,結束其公司法律個體。此壹類清盤未必所謂“資不抵債”的。

強制清盤(Compulsory liquidation): 因壹間公司的資金不能抵償負債,債主以民事法追討,最後法院出強制清盤令。

壹、自動清盤

自動清盤可分為:公司成員自動清盤、債權人自動清盤。

1、公司成員自動清盤

當公司的成員決定公司進行自動清盤並解散公司,自動清盤便會進行。若果公司的成員議決公司進行清盤,公司通常便會停止運作而自動清盤亦會宣告開始。如果公司有償還債務能力,而公司成員又能提供法定的聲明以證明公司的償還能力的話,該清盤會視為公司成員自動清盤。

在上述自動清盤案中,會議會議決委任清盤人進行清盤。否則,清盤案會視為債權人自動清盤,債權人會議亦會召開,此時公司的董事必須匯報公司的事務。若債權人自動清盤進行的話,公司清盤的審查委員會亦會成立並委任審查委員會成員。

即使公司自動清盤開始後,法庭仍可能頒布強制公司清盤命令,但呈請清盤的分擔人可能需要留意自動清盤可能會對其他分擔人構成偏見。

2、債權人自動清盤

債權人自動清盤及股東自動清盤的分別在於資債能否相抵,如資不抵債屬前者,相反則屬後者。但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都是先由股東召開特別會議通過清盤決議,然後召開債權人會議,屆時所有債權人亦須出席,

如銀行、供應商等,如所有債權人亦同意公司清盤,即可達成自願性清盤的條件,當決定清盤後,便需指派清盤人負責壹切清盤事宜,如公司資不抵債,清盤人就由股東建議人選,由債權人做最後決定,但若資產多於債務,則直接由股東委任。

二、強制清盤

如果公司的負債過多,其債權人及/或公司成員可以入稟法院提出清盤呈請。

清盤呈請提出後,法院將進行清盤呈請聆訊,最後法院會發出強制清盤令,頒令公司進行清盤。 強制性清盤即是被債務人入稟法院追討債務而導致清盤。當債權人取得得值令後,公司會收到正式通知書需於21日內清還債項,若公司無法償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性清盤。

在正式上庭時若無人反對該公司之清盤申請,將由法院委任破產管理署擔任清盤人,若遇上了壹些復雜的清盤事項,亦可聘請會計師處理,

另外,上市公司比私人公司會有更多的規限,因上市公司同時接受聯交所及證監會的監管,如公司被入紙申請清盤,便需停止經營以防對股市造成太大的股價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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