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鑒定是中國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對納稅人應納稅事項所作出的書面鑒別和規定。是納稅程序的重要內容之壹。
納稅鑒定書的內容
壹、稅收征管規定
(壹)稅務登記規定
稅務登記規定壹般應包括納稅人經批準開業後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的規定,以及經營方式變化、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遷移、歇業、停業等等,應在批準或宣告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規定等等。
(二)納稅申報規定
納稅申報規定,壹般應包括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免征稅款的納稅人,仍應向稅務機關報送免稅銷售額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的規定等等。
(三)納稅期限規定
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額大小,稅務機關核定其具體納稅期限和繳納時間。
(四)納稅檢查規定
納稅檢查規定,壹般應包括納稅人和代征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阻撓、刁難稅務檢查人員等等規定。
(五)發票管理規定
發票管理規定,壹般應包括納稅人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不得塗改,單聯填寫、撕毀、轉讓、代開,送人、白條下帳以及不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或承印發票等規定。
(六)發生納稅爭議的復議規定
應包括納稅人、代征人或其它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違章處理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罰款,然後在規定期限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上級稅務機關答復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等。
(七)超繳稅款的處理規定
納稅人超繳稅款,允許在壹年內向原征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等。
(八)違章處理規定
違章處理規定,壹般應包括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登記,辦理納務申報、提供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處罰規定,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處罰規定,違背發票管理及造成偷稅,漏稅的處罰規定等等。
(九)征納雙方的職責規定
稅務機關的職責壹般應包括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清正廉潔,稅法發生變動及時通知納稅人並修改納稅鑒定:妥善保管納稅資料等等;納稅人的職責壹般應包括認真履行納稅義務,遵守各項財會制度和征管制度,按時報送報表,及時繳納稅款,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納稅鑒定,妥善保管納稅資料等等。
(十)關於代征人和代征、代扣、代繳稅款的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凡有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以及委托代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申報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單位地址、所有制形式、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代征、代扣、代繳稅款的所屬稅種、應稅項目等等,稅務機關審核鑒定後發給《代征證書》,明確代征、代扣、代繳稅款適用稅種、稅目、稅率、繳庫方式和繳納期限,以及代征手續費標準,交代征人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