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註意事項
註意事項壹: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上述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註意事項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三、如何申報
情形壹:只開具了3%增值稅普通發票,且不含稅銷售額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將銷售額填入第10欄或第11欄(個體工商戶),免稅額填入第18欄或19欄(個體工商戶)。 情形二:只開具了1%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且不含稅銷售額超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標準的,將銷售額按對應征收率填入第1、3欄(1、3欄金額相同)。 案例:某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季度銷售額為60萬元,開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