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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業征稅範圍

生活服務業征稅範圍具體如下:

1、文化體育服務,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舉辦宗教活動、舉辦科技活動、舉辦文化活動;

(2)體育服務,是指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2、教育醫療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並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2)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夥食的業務。

生活服務業征稅的納稅人具體如下:

1、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2、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余單位;

3、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4、在境內銷售提供生活服務是指生活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綜上所述,生活服務業征稅範圍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等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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