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視同銷售業務的分類
1、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不得在稅前的項目有用於職工福利獎勵支出,用於職工醫院等非生產性機構、集資支出,用於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以及用於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支出等等。對這類支出,稅法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 2、可直接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項目。包括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如印刷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會計賬簿用於財務會計部門;工廠將自己生產的機械配件用於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以及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等的捐贈支出等。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這些支出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3、自用的金額在壹定的數額內可以稅前扣除,超過標準部分不能扣除。這類項目主要包括: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廣告性贊助支出,用於正常合法的業務招待開支,用於除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以及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等以外的社會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稅法對納稅人的業務招待費、廣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規定了壹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內可以全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4、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通過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即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或用於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如空調公司將自己生產的空調安裝在辦公室使用,或工廠將自己生產的車床安裝在新建的車間等,長期來看,空調和車床即可通過計提折舊的形式,依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逐步在稅前獲得全額扣除。二、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1、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項目的會計處理。發生時按相關財務會計規定入賬,年度終了後,應嚴格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核定視同銷售業務的納稅所得,按永久性差異的所得稅處理方法做納稅調整及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 2、直接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項目的會計處理。發生時借記相關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在進行所得稅處理時,由於這類視同銷售業務所產生的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的差異,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壹方面應做視同銷售處理,另壹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相關費用,兩項相抵,納稅所得與會計所得是壹致的。因此,對這類視同銷售業務可以簡化,不做納稅調整。 3、自用的金額在壹定的數額內可以稅前扣除,超過標準部分不能扣除的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如納稅人累計的列支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標準,則可以照可直接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執行;如超過了扣除標準,則就超過部分按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4、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後納稅期間通過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項目的會計處理。 例1:某公司(壹般納稅人)新增加壹條生產線,需要使用公司生產的機床壹臺。該機床成本價80萬元(同期同類產品銷售價100萬元)。根據有關規定,該公司的會計處理應為: 借:在建工程970000 貸:產成品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年度終了後,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機床應視同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200000元,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該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其他項目納稅所得合並為零,則應納所得稅為66000元(200000×33%)。作分錄: 借:所得稅6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6000 例2:A企業以自己生產的產品分配利潤,產品的成本為500000元,不含稅銷售價格為800000元,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該企業正確的會計處理為:計算銷項稅額=800000×17%=136000(元) 借:應付利潤936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0 借:利潤分配-應付利潤936000 貸:應付利潤936000 借:產品銷售成本500000 貸:產成品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