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關聯方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及其他避稅情況可進行的稅務調整。這就是特別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特別納稅調整壹、基本規定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3.《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二、滯納金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壹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利息不等同於滯納金,它們的計算方法不同,但都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例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案例:吉祥公司2017年12月應納稅款為10,000.00元,應在2018年1月16日前繳納,但是吉祥公司王小二忘記了,到17日接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後才繳納,那麽吉祥公司在繳納10,000.00元稅款的同時,還需繳納1天的滯納金,即:10,000.00元*1*0.05%=5.0元,滯納金最少5.00元人民幣。三、特別納稅調整的期限《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規定,特別納稅調整期限,是指對納稅人通過避稅措施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予以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追繳稅款的有效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已過特別納稅調整期限的,不再進行納稅調整。《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綜合上述,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補繳稅款不得加收滯納金,只加收利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