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為員工承擔的稅費,個稅和社保等,作為工資列支,然後再做扣繳。公司次月15日前就上壹個自然月實際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嚴格意義講,稅收是實際發生制度,不存在補發工資問題。依國家稅費計算方法,補差也應計算稅,補差是工程造價的其中壹部分,理應在稅前計算,稅前補差壹般用於需要計入建築安裝費用中的項目,稅後補差壹般用於只給與補償的項目。補發的當月,把所有收入合並交稅就可以了。而如果是取得了收入,而次月征期內未按期申報和繳納稅款,那麽就只能到稅務局找管理員進行補稅。此時不僅要補交稅款,還有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