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86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86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86條主要為稅務機關檢查賬簿的規定,具體為: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壹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關於稅收征管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壹)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 上一篇:稅控服務費返還政策
  • 下一篇:稅務的項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