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但未按規定期限解繳。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也就是說,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代扣稅款的,應當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但納稅人拒絕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造成扣繳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明確:“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代扣代繳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於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並在壹日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拒絕被扣留的情況上報,稅務機關將進行處理。滯納金有兩種:
(壹)扣繳義務人暫緩繳納相當於稅款的款項,並在壹日內申報的,稅務機關可以及時收取暫緩繳納的款項,不涉及滯納金。
(二)扣繳義務人未暫緩繳納相當於稅款的金額,但在壹日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當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為納稅人。
第三,?扣繳義務人違反規定,應當扣繳的稅款。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附加費沒有明確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未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征或者收繳其應當扣繳而未繳的稅款前者只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主體和違規罰款的主體,後者規定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扣繳方法。
(1)扣繳義務人在法律賦予扣繳義務的同時,納稅人不必自行承擔申報納稅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未告知納稅人應扣繳的稅款的,納稅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應對所扣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已告知納稅人應扣繳稅款,但納稅人拒絕繳納,扣繳義務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未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造成未扣繳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雙方主觀上都有過錯,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收取滯納金。由於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不占用稅款,故不應成為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滯納金的繳納主體只能是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