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怎麽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下管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津、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依照上述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假日包括在內)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納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5‰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最高限額是多少?
1、壹般的滯納金(包括稅收滯納金)都沒有最高限額的說法,滯納金可以超過本金。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滯納金是什麽?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壹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