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稅範圍。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是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附著物。
3.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末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超過100%未超過200%部分,稅率為50%;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
4.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收入壹扣除項目金額
扣除項目金額包括以下幾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第壹項和開發土地成本金額之和的20%為加計扣除。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壹)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壹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壹扣除項目金額×15%(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壹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5.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