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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的特征有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代理範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壹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範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自願性。稅務代理的選擇壹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托和資源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壹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並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幹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事宜。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範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法律依據

《稅務代理業務規程》

第三條 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為:

(壹)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四)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

(五)制作涉稅文書;

(六)審查納稅情況;

(七)建帳建制,辦理賬務;

(八)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九)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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