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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9號文件加計扣除

2015年11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具體細化、落實近日國務院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的決定,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新政將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本期律師將通過對比財稅〔2015〕119號與國稅發〔2008〕116號、財稅〔2013〕70號,全面剖析新政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方面的變化,同時結合的實操經驗,對後續企業實操給出專業意見。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層面確立的重要稅收優惠政策,優惠力度大,政策確定性強,財稅〔2015〕119號的出臺並非偶然,而是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體現,更準確的說,是貫徹今年年初《中***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的體現,該《意見》明確指出:“統籌研究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適用範圍。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重點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力度”。

在此背景下,財稅〔2015〕119號在規範管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上,政策基本取向是讓更多的企業、更多的研發活動、更多的研發費用支出能夠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扶持,鼓勵各類型企業重視研發,提升創新能力。在管理上,減少審批環節,加強後續管理,提高對企業合規性的要求,從而讓更多真正符合條件的企業能夠順利享受優惠政策帶來的好處。

變化壹:適用企業

解讀:

新政增加了“實行查賬征收”的規定,更大的意義在於修補完善原有政策,事實上,“核定征收”的企業,在原有規定下,也難以符合“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規定,無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符合條件的外國企業也可以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因此,在國外註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

變化二:適用行業

解讀:

新政對可以加計扣除的行業管理思路從“正列舉”轉化為“負面清單”,大大擴大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包括文化產業等在內的諸多現代服務業、制造業,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類行業的範圍內,都可以申請享受該優惠政策。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八大領域:1.電子信息技術;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3.航空航天技術;4.新材料技術;5.高技術服務業;6.新能源及節能技術;7.資源與環境技術;8.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十大(137 項)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進能源;6.現代農業;7.先進制造;8.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9.海洋;10.高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數字內容服務、研發設計服務、生物技術服務、檢驗檢測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無疑,對於之前不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的企業,新政是壹個極大的利好。

變化三:研發活動範圍

解讀:

對比新老政策,整體擴大了“研發活動”的範圍,具體變化點包括:

(壹)在“科學與技術”界定時去掉了“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的表述,可能的原因有二:壹是表述累贅,通常“科學與技術”就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之前是更多為了強調;二是避免“壹刀切”,尤其隨著產業融合的加速,各種產業類型層出不窮,尤其以文化產業為代表的壹些新興產業,很難去界定是“科學技術”還是“人文社科”,去掉這壹表述,避免了實際管理中政府部門的“壹刀切”,事實上擴大了行業範圍。

(二)對“研發活動內涵、外延”的界定,從“正列舉”改為“反列舉”,由此帶來兩個效果:壹是大大擴大了研發活動的範圍;二是對實際管理帶來了明確的執行標準。

(三)在新政第二條“特別事項的處理”,專門提及“創意設計”活動,並規定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可以稅前加計扣除,體現了國家對於創意設計(多媒體軟件、動漫遊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遊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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