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的正本和副本記載的內容基本是壹樣的,而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樣式、格式是不同的,用途也是有區別的。稅務登記證的正本壹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便於顧客識別和稅務機關查驗,所以是鏡框式;而副本壹般用來攜帶外出查驗使用,所以是折疊式。不過,現在已經三證合壹或者多證合壹,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早都由營業執照代替了,已經不需要專門辦理稅務登記證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