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日期、數量以及協議價格。每壹張發票都有獨壹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有權征收稅費的機關有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及相關行業部門,財政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都用行政專用收款收據。國稅、地稅都歸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管理,海關由海關總署垂直管理。國、地稅負責工商稅收的征收,工商稅收基本上包括了對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企業和居民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絕大部分稅種都屬於工商稅收。海關負責關稅征收,包括進出口關稅和船舶關稅。發票的種類繁多,主要是按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分類,每種發票都有特定的使用範圍。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九條_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壹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