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壹)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