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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可以查閱秘密文件嗎?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帳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依法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上壹個納稅期間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以及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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