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稅申報表》3份。
2、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3、非居民企業應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明。
二.個體戶營業執照註銷要開清稅證明:
1.先到稅務局拿表格,按稅務局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後,它會收回稅務局稅務登記證,給妳壹張稅務局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2.拿著通知書,銷銀行賬戶。
3.拿通知書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後交回工商局,它會收回營業執照。(註意工商註銷前要先在媒體上公示三次註銷公告,報樣要給工商局的)註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註意事項:
(1)有領購發票需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先到發票供應窗口清理繳銷發票。
(2)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繳清各項應納稅費款。
(3)納稅人如有應補稅費款、欠繳稅費款的,經職能部門審核後,由稅務所(分局、管理科)負責清繳入庫。
(4)納稅人涉及跨縣(區)地址變更的,原管征稅務機關按註銷程序辦理,納稅人必須在30天內到新的管征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5)納稅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須加蓋納稅人公章(個體的,蓋負責人章或簽名)
三.辦理地稅清稅證明所需條件
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的納稅人註銷時,需先進行清稅申報,向稅務機關填報《清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在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後,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
1、納稅人已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資料,稅務人員通過稅源管理平臺查閱相關資料;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1)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範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辦稅服務廳人員出具清稅證明
(1)納稅人已辦結所有稅務事項的,出具《清稅證明》;
(2)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結事宜:
①納稅人存在未申報、欠稅信息;
②納稅人存在未驗舊的發票;
③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
④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未完成企業所得稅清算;
⑤納稅人存在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
⑥納稅人存在未結報的稅收票證;
⑦納稅人存在其他應結未結事項。
3、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相關證件後,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提示其憑稅務機關開具的《清稅證明》辦理工商登記註銷。
四.清稅證明窗口辦理流程
1、納稅人已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資料,稅務人員通過稅源管理平臺查閱相關資料;納稅人未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過資料,稅務人員在辦稅服務廳前臺查閱納稅人提交的紙質資料。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1)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範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辦稅服務廳人員出具清稅證明
(1)納稅人已辦結所有稅務事項的,出具《清稅證明》;
(2)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結事宜:
①納稅人存在未申報、欠稅信息;
②納稅人存在未驗舊的發票;
③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
④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未完成企業所得稅清算;
⑤納稅人存在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
⑥納稅人存在未結報的稅收票證;
⑦納稅人存在其他應結未結事項。
3、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相關證件後,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提示其憑稅務機關開具的《清稅證明》辦理工商登記註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