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稅制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壹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壹種財政管理體制。
我國的分稅制
1994年,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進、重點突破”的戰略部署指導下進入新階段,財稅體制改革充當改革的先鋒,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將稅種統壹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享稅,建起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制度,並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收機構分別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轉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實現了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稅種、稅權、稅管的劃分,實行了財政“分竈吃飯”。
內容
我國分稅制按照征收管理權和稅款支配權標準劃分,凡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中央財政的稅種,屬於中央稅;凡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稅種,屬於地方稅;凡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由中央和地方按壹定方式分享的稅種,屬於***享稅。
我國分稅制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第壹,按照稅源大小劃分稅權,稅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廣的稅種壹般劃歸地方稅,稅源大而集中的稅種壹般劃為中央稅。
壹般來說,不可能把大稅種劃為地方稅。但由於地方稅不僅對法人(公司、企業)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對個人征收,所以,稅源分散在千千萬萬個納稅人手中;又由於地方稅征收範圍面小,稅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於地方稅稅種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到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二,部分稅種的征收管理權歸地方。地方政府對地方稅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決定開征、停征、減征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征收範圍,這是地方稅的主要特點。由於賦予地方以較大的機動權限,從而既能合理照顧地方利益,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同時,不致於影響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場物價。因為地方稅壹般均屬於對財產(不動產)、對行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經濟交易課征,所以,即使各地執行不壹致,也不影響全局。
第三,稅款收入歸地方。在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力完全集中於中央或過多地分散於地方,都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踐證明,在保證中央財政需要的同時,給地方壹定規模的財力及適當的支配權,方能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實行分稅制,建立中央與地方相對獨立的分級財政,給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加強文化建設提供資金保證,就成為我國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的分稅制還有許多不如人意之處,需要繼續深化改革。因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當迅速,地區差距很大;社會主義市場體系雖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夠健全;中央與地方的事權範圍雖已初步劃分,但尚不夠規範,各級事權事責還有待明確;稅收制度也不夠完善,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試圖實行徹底分稅制是不現實的。所以,分稅制的改革仍應以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享稅***存的不徹底型分稅制為主,以便不會脫離現行模式過遠。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征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他們之間的征收管理分工壹般劃分如下:
1。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征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2。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關於營改增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是國家實施結構性減稅的壹項重要舉措,也是壹項重大的稅制改革。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拉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革大幕,同年8月營改增試點分批擴大。按照規劃,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間完成“營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