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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可以自行執行嗎?

稅務行政處罰分三種,分別是: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停止出口退稅權。關於稅務機關能否自行執行稅務行政處罰,有三種不同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稅務機關可以自行執行罰款、停止出口退稅,但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不能自行執行;第三種觀點認為,停止出口退稅的權利可以自行執行,罰款有自行執行的權利,而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沒有自行執行的權利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第壹,《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騙取國家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也就是說,除了稅務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阻止納稅人的出口退稅權。因此,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行政處罰只能由稅務機關自行實施。二是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長批準,采取銀行扣繳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進壹步明確,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能分割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當事人確實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整體查封、拍賣,拍賣所得可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費用。基於以上三個條款,罰款自行執行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這個罰款必須是涉稅罰款,不可能對單純的行為罰款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實施強制措施;2.必須是當事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財產,查封扣押的整體價值大於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當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稅務機關拍賣、變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以抵繳稅款和滯納金後的剩余款項,自行執行罰款和費用。因此,罰款的自我執行是權力的壹部分。3.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自行執行沒收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也就是說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授權稅務機關自行執行沒收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綜上所述,如果只處以罰款,在涉稅罰款之前沒有對當事人價值大於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的財產進行整體查封,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的稅務行政處罰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能自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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