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有哪些?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特定的具體事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單方面行為。主要包括:(1)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1。稅收和滯納金。2 .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進行代扣、代收、代收行為和代收的單位。(二)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三)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2.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失(5)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強制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或者變賣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1。好吧。2.沒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4.收繳發票並暫停提供發票。(七)稅務機關未依法處理或答復1。不予批準減稅、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2.沒有稅收減免。3.不退稅。4.不開具稅務登記證或銷售發票。5.不開具完稅憑證和票據。6.不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7.不批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納稅。(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根據這壹內容,今後納稅人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論現行稅法中是否有規定,都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後新增加的關於稅務行政復議的規定。此外,《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可以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即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也是復議機關有權審查的稅務行政行為的範圍或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受案範圍。從行政復議法和相關稅收法規來看,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是從能否申請復議兩個方面來確定的。(壹)可以申請復議的事項根據行政復議法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復議機關可以受理申請人對下列稅收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1。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包括:-1;(2)滯納金;(三)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四)稅務機關委托的扣繳義務人。2、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3.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二)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4.稅務機關發出通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停止出境行為。5.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強制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代扣代繳稅款;-2拍賣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6.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包括:(1)罰款;(二)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三)非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造成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沒收違法所得。7.稅務機關拒絕發給稅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者不予答復。8.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11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是壹般條款,也是自下而上的條款。據此,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申請復議。9.壹些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在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1)國務院部門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2)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1。不服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服行政處分的,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以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獲得救濟;因任免、聘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依據《國家公務員條例》和人事部1997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通過申訴或人事仲裁方式解決。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等處理不服的。對此,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9.壹些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在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1)國務院部門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2)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1。不服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服行政處分的,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以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獲得救濟;因任免、聘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依據《國家公務員條例》和人事部1997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通過申訴或人事仲裁方式解決。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等處理不服的。對此,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