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作出的主體應當合法,不得自然人或者單位作出;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內,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與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2、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準許或同意的行為。
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行為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的規定實現國家稅收職能的行為。包括采取稅務行政措施的行為;制定稅收法規的行為;進行稅務行政執行的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行為。稅務行政行為是主要的稅收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