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征管:包括稅收征收、稅款管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納稅核算、稅收檢查和稽查等;
2、稅收征收:包括各種稅種的征收、征收方式、征收標準、征收程序等;
3、稅務登記:包括納稅人的登記、註銷、變更、備案等;
4、納稅申報:包括納稅人對稅款的自行申報、繳納和申報方式等;
5、納稅核算:包括納稅人的稅款計算、核定、清算等;
6、稅收檢查和稽查:包括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務情況進行檢查、稽查、調查等;
7、稅務咨詢:包括稅收政策解釋、稅務法規宣傳、納稅人法律服務等;
8、稅務糾紛處理:包括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糾紛調解、仲裁和訴訟等;
9、稅收征管信息管理:包括稅收征管信息的采集、管理、查詢和分析等;
10、稅收執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適用、違法行為的查處、行政處罰等。
稅務行政職權的特點如下:
1、強制性:稅務行政職權是國家稅收管理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實施的壹種強制性措施,納稅人無權拒絕或逃避;
2、具有專屬性:稅務行政職權是由國家稅務機關獨自享有和執行的,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及社會團體的幹預;
3、權責壹致性:稅務行政職權給予國家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實施管理、征收稅款等權利,並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4、程序規範性:在稅務行政職權的實施過程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稅務行政程序規定進行,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5、綜合性:稅務行政職權貫穿於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包括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稅收優惠等多個方面;
6、公正性:稅務行政職權必須依法行使,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確保稅收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綜上所述,我國行政機關進行稅務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為作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行政機關。《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