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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約談的主要對象是()。

企業財務會計人員。

“約談”最早用於我國香港地區,通常被稱為“喝咖啡”制度,即官方文件中的“會晤”。行政約談在我國大陸地區萌芽於2002年,“約談”壹詞正式進入我國大陸官方文件是現已失效的2002年遼寧省地稅局引發的《開展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約談工作》(遼地稅函[2002]296)。

也有人認為始於已失效的2003年北京地稅局引發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函告、約談工作實施辦法》(京地稅檢[2003]543號)。但可以肯定的是,行政約談首先被地方適用於稅收領域。

威懾(deterrence)與遵從(compliance)是主導行政執法過程的兩項基本理論,前者註重懲罰與強制,後者的出發點則是勸服與建議。遵從理論在假定前提、關註重點與內在邏輯等方面均有別於威懾理論,與行政約談方式更為契合,能夠提供具有建設性的指引。

首先,遵從理論假定企業最初都是“守法公民”,企業違法並不僅僅是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已,其行為動機是多元的。基於此,行政機關應當意識到企業之間的差異性,更為關註被約談對象的具體情況,有的放矢地展開約談。

其次,遵從理論主張將著眼點放在潛在違法行為之上。申言之,在約談過程中,行政機關重在通過勸服與建議等方式促使企業遵守法律,或是讓其認識到壹旦違法將會面臨嚴厲懲罰,以此阻止潛在違法行為的發生。最後,遵從理論強調行政機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應當從對抗轉向合作,保障行政實效展開有價值的交流與對話。

對於行政約談的準確概念,目前學術界存在爭議。邢鴻飛教授認為,“行政約談是指當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時,為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蔓延,行政主體運用協商對話機制,通過與行政相對人‘秘密’交談的方式傳遞警示信息,明確指出行政相對人的壹種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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