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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季度報稅時間

四個季度報稅時間如下:

1. 第壹季度報稅時間為4月份,申報截止時間為4月15日;

2. 第二季度報稅時間為7月份,申報截止時間為7月15日;

3. 第三季度報稅時間為10月份,申報截止時間為10月15日;

4. 第四季度報稅時間為次年的1月份,申報截止時間為1月15日。

社保的繳納規定:

1、繳納對象: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在職員工;

2、繳納比例: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需按壹定比例繳納社保費用;

3、繳納基數:社保繳納基數通常與員工的工資收入掛鉤,有最高和最低限額;

4、繳納時間:每月有固定的社保繳納時間,逾期未繳可能會產生滯納金;

5、繳納項目:社保壹般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綜上所述,每個季度的報稅時間分別定在了該季度的最後壹個月,即4月、7月、10月以及次年的1月,而各季度的申報截止時間則統壹設定在該月的15日,以確保納稅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提交稅務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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