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原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山西食用糧食、食用植物油、批發卷煙;
2 .自來水、暖風、冷風、溫水、煤氣、煤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住宅用煤冰制品;
3.書籍、報紙和年鑒;
4.飼料、化肥、工業醫藥、農業機械、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的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為減少其對農業工作、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需求,稅率為17%。
稅率的調節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拆分計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如果銷售額已單獨核算,則實際稅率將增加。
第四條除原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減稅服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當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所得稅額
當本期銷項稅小於本期進項稅時,不夠抵扣,無腳部門可轉入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以及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計算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為稅金。銷售的貨物應納稅,是指買方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
銷售額是以流行貨幣計算的。納稅人以官方貨幣以外的硬幣計算銷售額的,應當以除以人民貨幣計算銷售額。
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可能偷稅成本明顯較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銷售額。
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以下簡稱購買貨物或者應稅服務)繳納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以下稅收項目允許從銷售稅中扣除:
(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海上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高亮顯示的增值稅金額。
(3)外購工業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工業品銷售價格和工業品采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所得稅=售價?扣除率
(4)在生產計劃過程中發生商品購銷和運輸費用支出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票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成本金額?扣除率
對扣除項目和扣除率進行調解,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執法政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條下列目標所得稅額不得從自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企業福利基金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和相關應稅服務的非壹般損失;
(三)非壹般損失的在制品或者生產中消耗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指定納稅和自用的消耗品;
(五)原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運輸成本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成本。
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試行簡易辦法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代開福州市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規模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的增值稅稅率為3%。
征收率的調解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小規模征稅以外的稅種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索取正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計稅價格和稅率計算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成本和應納稅額的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海關消費稅
應稅金額=構成應稅對價?稅率
第十五條下列物品征收增值稅:
(壹)工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籍;
(四)直接穿越用於迷信研究、迷信實驗和講學的心臟,架設儀器、設備;
(五)外國當局和國際機構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從殘疾人許人處直接進入出入口尋求殘疾人許人專用物品的;
(七)出售自用商品。
除前款規定的以外,增值稅的征收和減免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分都不得規定任何稅種或減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減免稅的,應當分別核算減免稅標的銷售額;如果銷售已經單獨核算,則沒有免稅或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增值稅限額的,免征增值稅;到達站牌面,按本條例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國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納稅服務,在中國境內設立籌劃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開始時間: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當天,為收取銷售收入或者取得主張取消銷售收入的依據的當天;先開發票的,為開票日。
(2)進口到心臟的貨物應當以報關和進口的確切日期為準。
生成增值稅代扣任務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繳納任務生成的確切日期。
第二十條增值稅實行分稅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征收。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壹並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背著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將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分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背著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
(二)出售貨物或人應被列為逃稅和務實使用任何稅收;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移動運營商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談判分支機構不在統壹縣(市)的,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是合理的;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同意,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和申報稅款。
(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已站穩腳跟的經營戶,應於其機構所在地的當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策劃運動稅務處理證明》,並於其機構所在地的當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已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三)非公司制經營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在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閉門申報納稅;已向銷售日或勞務產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其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4)對於進口貨物,向海關申報納稅是合理的。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詳細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核定,福州開具發票;如果不能按照確定的期限納稅,可以按順序納稅。
納稅期限為1有1個月或1個季度的,自納稅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的,自謙虛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匯算清繳上月應納稅額。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挖出《福州進口貨物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並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退稅管理後貨物退回或關閉的,納稅人應依法繳納已退稅款。
第二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和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原規定自2009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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