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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個體工商戶稅收政策是什麽

法律分析:1、在稅收窪地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合作對象。 幫助企業在在收窪地註冊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的業務合作對象。因個人獨資企業依法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存在增值稅和個稅,個稅按照當地稅優政策,服務業按照0.5-3.5,建築業按照0.35-2.45,商貿類按照0.25-1.75。在繳納以上稅費之後,個人獨資企業賬戶中的款項即可自由支配。2、對於按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 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3、天津稅收窪地不需要企業實體辦公,註冊地址到當地就可以享受這樣的政策。納稅大戶壹事壹議,只要大企業願意註冊到當地帶動經濟發展,會給到企業很大的稅收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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