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變更稅:壹、出讓方 1、營業稅;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3、土地增值稅;4、企業所得稅;5、印花稅
二、受讓方 1、城鎮土地使用稅;2、印花稅;3、契稅
土地使用權變更稅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變更征收的壹種賦稅,這也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法律認可的壹個發面,只有繳納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稅才能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才能取得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變更稅分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分別繳納各自應該繳納的稅種,對土地變更進行征稅也是對土地所有權的壹種法律保護,律圖對於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能夠給出相關的法律幫助,有利於雙方更好的繳納變更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