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閑置費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荒蕪、閑置時,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費用繳納閑置費。土地閑置費征收具體標準如下:1、 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1.1 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1.2 壹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1.3 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1.4 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2、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_財政部_自然資源部_住房和城鄉建設部_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壹、土地閑置費由自然資源部門向繳納義務人(土地使用權人)出具《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文書,並向稅務部門推送《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費源信息。繳納義務人依據《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土地閑置費申報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並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二、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申報期限和程序按現行規定執行。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並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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