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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減免稅政策

免稅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2、轉讓房地產免稅。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土地增值稅。

3、轉讓自用住房免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4、房地產入股免稅。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稅。對於壹方出地,壹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土地增值稅。

6、互換房地產免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免征土地增值稅。

7、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何時轉讓其房地產,免征增值稅。

8、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分項,並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稅。

9、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其擁有的普通住宅,暫免征土地增值稅。

10、贈與房地產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1、房產捐贈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2、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房地產免稅。對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公司處置不良資產,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13、第29屆奧運會取得收入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的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14、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時。

15、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以及利用該資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16、產權未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17、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情形的。

18、轉讓舊主房及建築物扣除項目規定。對單位轉讓舊主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80%至95%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19、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五年以上免征。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即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1%至1.5%計征土地增值稅。

20、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符合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1、災後重建安居房建設轉讓免征土地增值稅。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22、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3、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後,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

24、對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組委會的收入免稅。對亞運會組織委員會、大運會執行局和大冬會組織委員會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25、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賃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稅項扣除

1、法定稅項扣除。下列項目,準予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確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代收費用扣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壹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計稅,並相應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予以扣除。

3、地價款和稅費扣除。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4、評估費用扣除。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所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據實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條例第八條(壹)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壹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壹)、(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百分之二十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壹)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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