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如何管理業務員的時間?

如何管理業務員的時間?

營銷人員提高營銷績效的關鍵在於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時間,所以要不斷研究最經濟地利用時間,養成節約時間的習慣。

時間對於任何人來說都是重要的資源,對於銷售人員來說更是彌足珍貴。但是,在環境的壓力下,銷售人員往往會放棄自己職業生涯中應該做的事情,去解決壹些意想不到的或者最困擾的事情。因此,生活節奏每天都要應對突發事件。妳有時間管理不好的跡象嗎?請回答這些問題:

妳是否同時有很多工作計劃,但似乎又無法全部完成?

●妳是否因為擔心其他事情而無法集中精力做現在應該做的事情?

工作被打斷會不會特別生氣?

●每天回到家卻覺得好像什麽都沒完成,會不會覺得筋疲力盡?

●妳是否覺得自己總是沒有時間運動或休閑,甚至只是為了好玩?

這些問題只要有兩個答案,就說明妳的時間管理有問題,必須采取對策,提高時間管理的效率。

成立時間對稅收的影響

銷售環節是企業生存的重要環節,也是產生稅收的重要環節。因此,企業非常重視銷售工作,制定各種管理制度來規範銷售行為,以規避經營風險。同時,為了激勵銷售人員,公司會制定壹些激勵措施,比如獎金、提成等。雖然大部分企業自認為已經對銷售的各個環節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但實際上往往忽略了銷售可能給公司帶來的稅務風險。

比如在銷售時間的設立上,很多企業誤認為“交貨必須設立銷售稅”。甚至有些企業的財務人員還會理直氣壯地說:“稅務局告訴我們,貨到付款要交稅。”實際上,稅務機關之所以要求公司在發貨時建立銷售稅,主要是因為我們很多企業的銷售部門做不了生意,簽不了合同。

在這壹點上,銷售部門的很多同誌可能會對我的上述說法不屑壹顧:“我們做銷售這麽多年,幾乎每天都在簽合同。怎麽可能連合同都不簽呢?”

事實似乎是真的。我們銷售部的同誌真的是天天簽合同。同時,公司老板在簽訂合同前,通常會請法律顧問幫助設計合同,防止合同中出現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而他們簽訂的這些買賣合同,大多格式、內容都是統壹的,常見的是“壹個合同全中國簽”。

很少有人會關註“公司納稅的時候”,這也是因為這份合同而悄然成立的。這是目前造成企業預繳稅金的主要來源。可能有人會問,什麽時候交稅不應該是財政部門的事情嗎?其實真正決定公司納稅時間的是銷售部門簽訂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1993 \]38號)第三十三條:《條例》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

(壹)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金額或取得主張銷售金額的證據,並將提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的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和分期付款的商品銷售,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

(四)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商品的,為商品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應稅勞務的銷售,是指提供勞務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銷售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貨物,視同銷售,為貨物轉移日。

根據以上政策,逐壹分析:

(壹)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金額或取得主張銷售金額的證據,並將提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貨物是否交付”分析——也就是說,貨物要納稅,沒有交付給買方的提單也要納稅。收到貨款就要交稅,沒收到貨款也要交稅,只要索要銷售金額證明或者給買家開發票就行。

稅務機關之所以說“公司交貨要交稅”,主要是因為公司簽訂了所謂的“銷售合同”,即上述稅法規定的“直接收款銷售貨物”的合同(又稱直銷合同)。就是因為公司合同簽訂的方式,公司發貨要交稅。

對於企業來說,財政部門交稅是沒問題的,但是付款不壹定能收回。如果貨發出去了,稅已經交了,款還沒收到。有壹天,買家出去說:“這批貨我們不要了。”我們做什麽呢退貨交稅都很麻煩。

所以這種情況下提前繳稅,對企業來說也是壹種損失。其實很多企業收到貨款就想交稅,但是收到貨款怎麽交稅呢?事實上,上述規定的第二條給出了答案:

(二)賒銷和分期付款的商品,應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付款日期。

如果企業能夠按照這壹規定簽訂合同,先約定支付時間,那麽納稅時間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的時間。也就是當交稅的主動權在自己手裏,合同怎麽約定,什麽時候交稅。

目前很多公司因為貨款沒有收回,在合同中約定了收款時間,比如“三個月”。說明買家三個月內可以不付款,三個月後必須付款,三個月後可能要收利息。在合同中簽署條款可以防止對方無限期拖欠貨款。

但是妳說的“三個月”是什麽意思?現在是幾月?今天是星期幾?稅務機關對此壹無所知。因此,由於這種方式約定的繳稅時間沒有明確標註具體日期,會造成繳稅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時間不是“三個月”,而是具體某壹天。假設三個月的最後壹天是7月20日,我們的合同可以約定收款時間為7月20日,或者分兩次收款,比如6月20日第壹次收款50%,7月20日第二次收款剩余50%。這就是上面規定的“賒銷分期付款”,這樣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來建立銷售稅(不能提前開具發票)。

而企業在收款時很難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如果我提前收到付款怎麽辦?稅法規定,對於預收貨款者,應預先設立銷售稅。如果延遲付款怎麽辦?稅法規定,延遲繳納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征收時間成立銷售稅。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知道,目前企業之所以總是在發貨時設立銷售稅,主要是因為銷售部門不會按照稅法的規定靈活簽訂合同,而只是憑自己的想象簽訂合同。企業聘請的法律顧問也會因為對稅收政策不是很了解而無法按照稅法的規定設計合同,造成公司提前繳稅,占用公司大量資金,對企業發展也是不利的。

另外,目前壹些財務部門往往在稅務部門面前“自作聰明”,告訴他們:“我們從不簽合同”。即使有合同,有些財務人員也不會提供給稅務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少交印花稅”。其實真的可以少交印花稅嗎?

在這種情況下,稅務局的答復是:“妳不給我提供合同,我就不按合同繳納印花稅,但我會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印花稅。”這樣壹來,不僅印花稅沒少交,合同的缺失也給稅務機關“鑒定”提供了空間。由於企業無法證明業務是如何做的,稅務局無法得知企業采用的是“直銷”還是“分期付款”的模式。因此,稅務機關只能讓企業按交貨建立銷售稅。

因此,企業必須對銷售部門的合同進行管理和規範,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使銷售部門按照稅法的規定做生意、簽合同,這樣才能保證稅收沒有問題。

好的合同可以改變納稅時間。

北京大恒食品有限公司專業生產鈣奶餅幹。為了開拓上海市場,公司於2003年在上海成立了銷售公司,專門銷售其產品。北京總公司先把產品送到上海,然後上海銷售公司對外銷售。但是因為公司自己內部機構之間沒有合同做業務,每次北京發貨到上海,北京公司都要建立銷售稅,所以公司總是提前繳稅。

這也是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認為公司內部機構之間不需要簽訂任何合同。如此壹來,這就給稅務機關提供了壹個認-交和納稅的空間。根據上面的案例,如果北京總公司把貨物發給客戶,那麽提前繳稅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寄到自己公司,不知道能不能賣出去,就提前交稅,有些委屈。而這就是不簽合同的直接後果。

如果北京總公司與上海的銷售公司簽訂“代銷合同”,那麽北京總公司只有在上海的銷售公司銷售產品,並根據上述稅法第五點“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代銷單位收到代銷清單之日”向北京總公司提供銷售清單後,才能繳納營業稅。

註:2005年財稅1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規定,在貨物托運過程中,沒有確定托運清單納稅義務的時間:

(壹)納稅人代銷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經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2)超過180天仍未收到委托代銷清單和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壹律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委托代銷商品發出180天的當天。

合同的簽訂是公司納稅的基礎。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銷售成立時間。由於國內大部分企業合同的簽訂是財務部門無法控制的,所以有必要讓企業銷售部門的同誌知道,不同的合同會產生不同的納稅時間。我們應該學會根據稅收法規設計和簽署合同。要做到這壹點,就要把財務部門的工作滲透到銷售部門。讓財務部監督審核銷售部簽訂的合同。各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合同的完善。不僅從事產品銷售的企業需要關註稅收問題,其他行業也應該關註相關稅收問題。

下面,筆者總結了國稅機關對不同行業營業額成立時間的規定,供大家參考。

建築企業營業額建立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4 \]第159號:關於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

(壹)對合同完成後采取壹次性結清價款方式的工程項目,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結清工程合同價款的當天;

(2)對采用旬末或月中預付貨款、月末結算、竣工後結算方式的項目,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月末與承包單位結算完工程價款的當天;

(三)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結算的辦法,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每月月底與發包單位完成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與承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營業額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6]31號)

(五)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1.開發的產品壹次性銷售的,應當在實際收到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證據(權利)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

2.分期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支付的,在實際支付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用銀行抵押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確定收入,在實際收到定金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在銀行抵押貸款過戶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以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在收到受托方銷售的開發產品清單的當天,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確認收入的實現。

(2)開發企業以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開發企業與買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或協議,或者開發企業、受托方、買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或協議。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高於買斷價格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格,在收到受托方銷售的開發產品清單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前兩種情況下的買斷價格,且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在收到受托方銷售開發的產品清單當天確認收入實現。

(3)采用底價(保證底價)且開發產品由雙方委托銷售的,為開發企業與買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或協議,或開發企業、受托方、買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或協議。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高於基價的,在收到受托方為開發而銷售的已開發產品清單的當天,確認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格。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基價的,應當在收到受托方按照基價計算的價款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在收到受托方銷售開發的產品清單的當天,按照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份額確認收入的實現。

(4)委托代銷開發產品的,在承銷期內,可根據承銷合同的有關規定,參照上述(1)至(3)確認收入的實現;對於包銷期滿後仍未售出的開發產品,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和支付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已售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已售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編號、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內容,以月或季為結算期,並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和預繳稅款。對不按期進行結算、申報納稅和預繳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先租後售,將開發的產品轉換為固定資產的,在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按照租金確認為收入的實現,再按照銷售時固定資產的銷售額確認收入的實現;開發的產品未轉化為固定資產的,在租賃期內取得的價款按照租金確認為收入的實現,之後在銷售時按照開發產品的銷售額確認收入的實現。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市場營銷全書》

  • 上一篇:在銅川新區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哪些資料?我應該去哪些部門?
  • 下一篇:外派到美國 工資稅收怎麽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