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退伍軍人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針對退伍軍人轉業從事企業經營,從領取稅務登記證那天開始,可以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福利政策。也包括隨軍家屬都可享受此政策。農村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按照服役年數,給予每月相應的生活補助。針對2011年之後退伍的軍人,補貼以10元為基數,服役年數每增加壹年,補貼每月累加10元。比如說服役3年時間的退伍軍人,在年滿60歲之後,可以每月領取30元的晚年生活補助。農村退伍軍人養老補貼,第壹、基礎養老金,按照當年統壹標準進行發放;第二,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第三、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包含從軍軍齡。繳納養老保險年限享受軍齡優待,舉個例子來說,假如只需要繳納15年可以領取養老金,這時從軍5年,那麽只需要繳納(15-50),只需繳納10年即可。
主要是退休軍人養老金政策。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休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壹標準發給。
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休軍人軍齡可按壹定的標準帳戶化。
具體為:以復員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
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4、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對退休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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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壹)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壹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四)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壹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六)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對象。(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征兵、優待、安置壹條龍"的做法,在應征入伍的同時,落實退伍後安置去向。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